天津市天津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制度


来源:审核:朱国华 汪静媛 杨波 更新时间:2022/11/29 阅读次数:1864

监事会(或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权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