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津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来源:审核:朱国华 汪静媛 杨波 更新时间:2022/11/29 阅读次数:772

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不应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而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偏离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忽视公开透明,不能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更不能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严把专项基金设立关口。基金会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五条  规范专项基金会名称使用。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制定具体措施,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

(二)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三)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四)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八条  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九条  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