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更新时间:2020/09/03 阅读次数:131

    近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政部联合发文(2020年第27号)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作出公告。公告指出,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校基金会成立于2019年9月,并于2019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说明

1、企业公益性捐赠减免税计算方法:企业向我校基金会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示例:

  A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正常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万元*25%=250万元;

(2)若该企业向我校基金会捐赠额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则应纳所得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若该企业向我校基金会捐赠额小于12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额=1000-捐赠额)*25%

2、个人公益性捐赠减免税计算方法:个人向我校基金会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