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3/12/20 阅读次数:619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附件:202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说明
1、企业公益性捐赠减免税计算方法:企业向我校基金会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出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示例:
A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正常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万元*25%=250万元;
(2)若该企业向我校基金会捐赠额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则应纳所得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若该企业向我校基金会捐赠额小于12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额=(1000-捐赠额)*25%
2、个人公益性捐赠减免税计算方法:个人向我校基金会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